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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醫藥行業協會
會費繳納標準與管理辦法
(修正案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、民政部、財政部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《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》等文件要求,結合醫藥行業特點,修訂《河北省醫藥行業協會會費繳納標準與辦法》。
第二條 會費的收繳、管理與使用應堅持遵章守法、厲行節約、量入為出、收支平衡的原則,會費取之于會員,用之于會員。
第三條 本辦法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審議通過,凡河北省醫藥行業協會會員,均應遵循本辦法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會費。
第二章 會費繳納標準
第四條 會費標準設置為四檔。
會長單位、監事會主席單位3萬元/年;副會長單位、監事會副主席單位2萬元/年;常務理事單位1萬元/年;理事單位8000元/年。在協會有多重職務的會員單位按最高職務繳納會費。
開戶名稱:河北省醫藥行業協會
開 戶 行:交通銀行石家莊中山西路支行
銀行賬號:131080160018150003596
第五條 會員于每年9月30日前繳納當年會費,新會員于入會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。
第三章 會費的減免
第六條 會員因特殊情況需緩交、減免會費的,應向協會提出正式書面申請,說明緩交、減免理由及金額,經協會批準同意后予以緩交或減免。申請未獲批準,應及時足額繳納會費。
第七條 個人會員參照單位會員對應級別的金額,自愿繳納不低于應交金額1%的會費。
第八條 會長、副會長和常務理事單位應承擔更多的義務,原則上不減免會費。
第九條 新入會單位從批準之日起原則上兩年內不得申請減免會費。
第十條 會員單位原則上不得連續三年申請減免會費。
第四章 會費的使用和管理
第十一條 會費使用范圍:
(一)為會員提供服務和按照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;
(二)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擴大會、會長辦公會等基本服務項目,以協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力求做到收支平衡;
(三)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、福利等;
(四)保證協會工作正常運行的辦公設施、用品的支出和管理性開支;
(五)協會內部刊物出版、網站運營維護的費用支出;
(六)其他合法支出。
第十二條 會費由秘書處負責收取及管理,在收到會費后開具由河北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“河北省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”。協會日常經費開支由主管財務領導按年度計劃審批。
第十三條 協會每年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會費收支情況,并接受省財政廳和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,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向省民政廳備案。
第十四條 加強會費收繳工作,對于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單位,協會將對其停止有關服務;對于連續三年不繳納會費的單位,被視為自動退出協會,在行業內予以通報,不再退還其已繳納的會費、資助和捐款。
第五章 會員義務和權利
第十五條 按期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,會員單位要明確具體經辦人員,做好會費金額核對、繳納及與協會聯絡等工作,確保會費管理工作責任明確、渠道暢通,按時足額繳納會費。
第十六條 對協會收取會費不符合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,會員有權利拒絕繳納,并可向有關部門舉報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2020年12月11日河北醫藥行業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后生效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河北省醫藥行業協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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